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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加装电梯新法规正式实施!

2021-01-06 11:48:17来源:广西快申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被广泛应用于机场、车站、城市轨道交通、会展中心、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并已成为这些场所客流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有上亿人次使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果现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中关于业主表决比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的,从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确实是一项惠及百姓、广受欢迎的“民生工程”,大多数居民从大局出发,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协作、公平合理”的民法精神,给予支持配合,使很多既有住宅楼包括老旧小区单元安装了电梯,告别“爬楼难”,极大方便了出行,让人民群众获得了“上上下下”的幸福。

 

然而,全国各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呈现进展不一、效果差异等不同状态,究其原因在于对加装电梯涉及的政策支持、法律适用、入户技术、安全保障和协同推进等问题是否得到系统的考量和解决。

 

 
 
 
 
 
 
 
 
 
 
 
 
 
 
 
 
 
 
 
 
政策支持
 
 
 
 
 
 
 
 
 
 
 
 
 
 
 
 
 
 
 
 

 

国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的方针和宗旨是“服务老龄社会,鼓励加装电梯”。

 

2018年,国务院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2019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装电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市县分别制定了有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或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政策和相关要求,规范了审批流程和配套监管服务。

 

然而,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也有少数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牵头力度不足、审批程序多,造成居民加装电梯诉求协调难,成功加装电梯数量少。对于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具体,一知半解,不切实际,可操作性差。

 

 
 
 
 
 
 
 
 
 
 
 
 
 
 
 
 
 
 
 
 
法律适用
 
 
 
 
 
 
 
 
 
 
 
 
 
 
 
 
 
 
 
 

 

去一些地方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一票否决制”,居民意见不一成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最大障碍。尤其是一楼住户以担心电梯有噪音、影响通风采光、存在安全隐患、房价贬值等不同理由,对加装电梯持消极态度,有的甚至强烈反对或设阻,致使一些既有多层楼房无法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到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尽可能让全体业主达成共识,协调利益,和谐推进,把加装电梯这种惠及民生、增进居民幸福感的民生大事做成惠民工程、和谐工程、共赢工程。

 

当然,少数住户持消极态度甚至反对意见,从法律上讲并不必然影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推进。

 

在《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只要满足《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双2/3”即可对加装电梯工程予以报建和推进实施。《物权法》第76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显然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双2/3”同意。

 

以六层既有住宅一个单元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米为例,只要达到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米业主和8户业主同意即可。

 

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降低了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这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表决同意的门槛。

 

同样以六层既有住宅一个单元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米为例,在获得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米业主和8户业主参与表决的基础上,只要达到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米业主的3/4(600平米)和参与表决的8户业主的3/4(6户)的同意”,即满足了法定比例。

 

通过对《民法典》第278条和《物权法》第76条的比较,在前述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米的事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和参与表决的业主与依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要求的800平米和8户业主(“双2/3”)比较降低到了600平米和6户业主(双“1/2”)。

 

各级政府、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都要按照《民法典》“总则编”和“物权编”有关规定积极作为,不能任由少数居民“任性”而阻碍加装电梯这一民心工程的顺利推进,更不能因为少数住户“不同意”就让人民群众“上上下下”的幸福梦成为空想。

 

对不支持配合的少数住户,多数意愿住户应当尽最大努力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实在无法协调的,可向所在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由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调解或申请有关组织调解,力争促成全体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反对并设阻的业主,可由同意加装电梯的多数意愿住户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加装电梯,排除妨碍,并按照楼层比例分担费用。对不自动履行判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按照一些顺利加装电梯单元的习惯做法,对一楼住户可不要求分担任何费用,对其他楼层暂时不参与的住户,可采取暂不发放电梯乘坐卡的办法,允许其今后补缴费用后再使用电梯。

 

对少数业主以所谓影响通风、采光、安全隐患、房价贬值等不同理由诉请阻止加装电梯的,人民法院应做好调解工作,或驳回其诉讼请求。